一、办税人员的设置范围
凡在我县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设置办税人员,一个纳税户设置的办税人员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
一个办税人员一般服务于一个纳税户,具有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师资格证的办税人员,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兼职其他纳税户的办税人员,但最多分别不得超过二户及三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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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税人员的条件
设置会计机构的纳税户,办税人员一般应由财务负责人担任;未设置会计机构只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纳税户,办税人员一般由专职会计人员担任,对一些规模较小且无专职财务人员的纳税户,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担任。
纳税户在聘用办税人员时,应注意办税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没有受过与财经纪律相关联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
2、纳税人的在职职工,工作上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3、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有关税收政策法规,能够正确及时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4、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纳税户聘用的办税人员不符合办税人员资格条件的,主管国税分局有权建议其更换办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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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税资格的审批
1、办税资格申请。未取得办税资格证的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宜前,应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职称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一张一寸照片,向主管国税分局填写《办税资格申请登记表》中的"办税人员情况"栏申请认定办税资格。经分局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后,发放《临时办税资格证》,一般有效期为一个月,办税人员可在正式认定前暂凭此证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2、办税资格培训。办税人员在申请办税资格的同时,向管理人员领取由张家港市国税局统一编印的《办税人员培训手册》和《办税资格考试习题集》,学习掌握办税人员应知晓的税收、会计基础知识。管理分局根据申请人员的要求组织考前培训,培训力量不足的,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可委托张家港市兴瑞税务师事务所各分所定期组织对办税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
3、办税资格考试。办税人员资格考试采用电脑出卷、阅卷形式,由电脑根据试题库随机抽样自动生成试卷,考试结束后,由电脑自动阅卷、评分,考试满分100分,得分不少于90分为合格。具体考试组织的时间、参加对象等由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一般在每月5日、15日、25日举行。
4、办税资格证发放。对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员,分局管理人员应注明资格考试成绩,并将《办税资格申请登记表》交办税人员填写"服务单位情况、服务单位委托声明",由服务单位签章后纳入户藉资料袋,同时取消《临时办税资格证》,发放《办税人员资格证书》,与办税人员签订《办税责任书》,明确办税责任;凡考试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发出补考通知书,通知其参加税法培训并再次组织资格考试;对在《临时办税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补考三次以上未通过资格考试的,应向纳税人发出《建议更换办税人员通知书》。
5、办税资格证编号。办税资格证按地区简称外加5位数进行编制共11位,办税人员在一个分局已通过资格考试的,在其他分局也相应取得办税资格,但担任兼职办税人员的应取得兼职纳税户主管国税分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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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税人员职责:
办税人员受纳税户委托,全权负责委托纳税户的办税事项,在税收业务上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指导,是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加强联系的纽带,因此,不仅要认真学习财会和税法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办税能力,做好委托纳税户的办税工作,而且要协助国税机关加强税法宣传,健全帐薄凭证和会计核算管理,净化治税环境。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1、负责依法办理委托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加强与主管分局联系,防止非正常户的产生;做好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年度年检或换证工作。
2、负责委托纳税户发票及其他税务票证的印制领购申请、发票领购、保管、开具和缴销工作,并对委托纳税户相关工作人员使用税务票证进行辅导、监督,保证税收票证的正确使用。
3、负责委托纳税户有关纳税资料的填制、审核及报送工作,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掌握委托纳税户生产经营资金运用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将税款解缴入库,遇特殊困难,按规定要求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或延期缴纳手续。
4、负责委托纳税户申请电脑版专用发票认证、报税、代开发票、出口专用缴款书开具等业务书面资料的收集、填制、审核,以及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还、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结算、审核和申请。
5、负责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新办户的实地情况调查、税源情况调查以及税收检查等工作,如实向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提供资料,反映情况,保证税务调查、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6、负责参加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税法公告会等税收业务辅导,了解税法公告栏和有关通知内容,及时向委托纳税户法人代表、财会人员和有关部门领导宣传税收征管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保证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7、负责督促委托纳税户依法纳税,防止销售收入不开票、不入帐或私设帐外帐、小金库以及委托纳税户为逃避追缴欠税,转移隐慝资产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产生,对委托纳税户不符合税收法规的要求应拒绝执行,并主动向主管国税分局反映有关情况。
8、负责委托纳税户重大事项的报告,对委托纳税户工商年检未通过、经营严重亏损、帐户被冻结、法人代表失踪或被拘留、逮捕,企业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业务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9、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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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税资格证的使用
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一般由主管国税机关认定的办税人员办理,办税人员如外出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应事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明确代办人;下列税务事宜必须由办税人员办理,并出示《办税人员资格证书》:
1、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停复业、注销申请,以及税务登记的验换证;
2、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年检;
3、申请印购、代监开、认证发票及调整发票供应量;
4、申请开具《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理证明》、《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5、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延期纳税申请;
6、申请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
7、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超税负退税、增值税先征后返等税款退库手续;
8、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事宜。
办税资格证是办税人员从事办税工作的证明,应妥善加以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办税人员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失,公开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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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税人员的责任追究
办税人员对委托纳税户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主管国税机关在追究纳税人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办税人员的相应责任。办税人员的责任处理分为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办税资格、吊销办税资格三种。
(一)办税人员的责任追究实行办税行为记分制的办法,以会计年度为区间,对办税人员的税收违法行为按下列标准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1、税务登记环节:
(1)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及验证、换证和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的,扣2分;
(2)经检查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按规定限期办理的扣4分,超越规定限期办理的扣6分;
(3)超越应办理期限达半年仍未办理的,扣16分;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导致发票、发票领购薄、税务登记证等税务票证和所欠税款难以追回的,扣20分;
(5)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扣2分;
(6)未按规定报告银行帐号,扣2分。
2、纳税申报环节:
(1)逾期但在责令申报限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免抵税申报手续的一次扣2分;
(2)超越责令申报限期申报的一次扣4分;
(3)超越限期仍不申报的扣20分;
(4)申报资料报送不全或无签章,扣2分;
(5)申报资料填写不全,扣2分;
(6)申报资料数据勾稽关系不符的,扣2分。
3、税务检查环节:
(1)对税务机关调查和检查中要求提供的资料、反映的情况,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0分;积极提供关健性线索的,每次加10分;
(2)被发现有偷、骗、抗税行为的,扣20分。
4、发票管理环节:
(1)发票印制环节: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的扣20分;
(2)发票领购环节: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私售、倒买倒卖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盗用发票等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扣20分;
(3)发票开具环节: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发票;未按规定审核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为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审核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发票代码或发票代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或代码与密码不一致,导致购货方认证不符和不能抵扣;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薄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经责令限期改正,仍发现的一次扣4分;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单联填开或上下联内容不一致,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收购凭证);开具票物不符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的,一次扣20分。
(4)发票取得环节: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经责令限期改正,仍发现的一次扣4分;
非恶意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的,扣4分;
自行填开发票入帐以及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变更发票开具内容的,一次扣20分。
(5)发票保管环节:丢失、被盗发票、金税工程卡具或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每次扣4分;经责令限期改正,仍发生的每次扣8分;
损毁发票、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薄的,每次扣20分。
5、其他:
(1)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报税、进项发票未经认证而申报抵扣的,每次扣5分;经责令限期改正,仍发生的,每次扣10分;
(2)未按规定擅自申报或不申报免税销售收入,以及将应税销售收入混入免税销售收入申报的,每次扣5分,经责令限期改正,仍发生的,每次扣10分;
(3)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及申请延期纳税、出口退税、超税负退税、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还等税务事宜,申请资料不全或经审核申报数据发现差错的扣4分;申报数据不实,造成多免多抵,以虚假资料欺骗税务机关的,每次扣20分;
(4)因办税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纳税人一次少缴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每次扣5分;少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每次扣10分。
(5)对委托纳税户的税收违法行为和重大事项,故意隐瞒不报的,每次扣20分;积极通报有关事项,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的,每次加10分。
(6)未按规定办理办税资格证年检的,扣5分;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办理的,扣15分。
(7)办税人员转借、伪造、涂改、骗取资格证书的,扣20分。
办税人员发生上述行为的,每次扣分由主管国税分局管理人员向办税人员发出《办税人违章扣分告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扣分依据及所扣分数及本年度累计扣分,并通知其委托纳税户法人代表。扣分满15分的,由主管国税分局向办税人员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其重新参加税法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办税资格证继续有效;考试不合格的,向办税人员发出《吊销办税资格通知书》,向委托纳税户发出《建议更换办税人员通知书》。
(二)对纳税户的下列违法行为未处理结束前,应暂停其相应办税人员申请的发票领购、发票控管代开、出口专用缴款书的开具、《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开具、出口退税、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还返、超税负退税和减免税等业务的办理。
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的;
2、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或缴纳税款的;
3、未按规定期限缴销发票的;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办税资格证年检的;
5、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由办税人员纠正以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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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税资格证的年检及处理:
1、《办税人员资格证》每年年初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进行年检,由主管国税分局公告年检事项,办税人员凡不参加年检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2、办税人员年检时,应参加国税机关组织的税法培训及年检考试,但上年度办税人员办税记录无扣分行为的可予免考。考试合格者,应加盖年检章,;不合格的可重新申请参加培训考试;但连续三次考试不合格者,主管国税分局应向委托纳税户发出《建议更换办税人员通知书》。
3、以会计年度为准,担任兼职的办税人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日常办税记录累计扣分超过10分的,在下一年度不得兼职其他纳税户。
4、办税人员被吊销《资格证书》的,自吊销之日起半年后方可按办税资格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并参加资格考试,经重新认定核发《资格证书》。
5、办税人员因下列行为被吊销《资格证书》的,该办税人五年内不得认定办税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参与纳税户偷骗税并负有主要责任和有意逃避追缴欠税的;
(3)办税人员转借、伪造、涂改、骗取资格证书的;
(4)被税务机关三次吊销资格证书的;
(5)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规规定的行为。
6、办税人员被吊销办税资格后,纳税户在另选办税人员前,暂由纳税户法人代表办理涉税事宜或委托税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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