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基本知识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二)、发票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三)、发票式样的确定
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
(1) 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2) 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帐联,销货方作销货的记帐凭证。
(五)、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税务登记号。
(六)、发票的印制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专用章。
(七)、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八)、发票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和启用整本发票时,应当检查发票是否缺号、重号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填错的发票,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失。
(九)、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规定
未按规定印制、购领、填开、取得、保管发票以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要分别处罚: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⑴未经省国家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⑵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⑶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⑷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⑴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或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⑵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⑶贩卖、窝藏假发票
⑷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⑸盗取(用)发票;
⑹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⑴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⑵应开具未开具发票;
⑶填写项目不齐全;
⑷涂改发票;
⑸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⑹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⑺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⑻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⑼开具作废发票;
⑽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填开发票;
⑾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⑿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⒀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⒁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⒂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⑴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⑵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⑶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⑷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者只取得抵扣联;
⑸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⑹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⑺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⑴丢失发票;
⑵损(撕)毁发票;
⑶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⑷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⑸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⑹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⑺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⑻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装订成册;
⑼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⑽其他未经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未按规定接受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⑴拒绝检查;
⑵隐瞒真实情况;
⑶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⑷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⑸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⑹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⑺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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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发票的管理
(一) 普通发票的主要防伪特征
1.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3.目前尚有部分地区使用无水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仍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二) 企业自印普通发票的管理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自觉依法纳税且年普通发票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需申请印有企业名称普通发票的,按照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县 (市)国税局审核,省辖市国税局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刷,并由主管国税机关集中保管,限量供应。
2.企业必须按照省局规定的统一票样印制普通发票,个别纳税户因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统一发票票样的,由省辖市国税局报省局批准。
3.企业申请自印的发票,原则上一次印刷不得超过一年的使用量。
(三)、跨省、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普通发票办法
1.临时到本省、市、县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4.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收取发票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四)、纳税人购领和缴销普通发票的要求
1.有购领资格的纳税人购领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①办税人员资格证;②发票购领审批传递单;③已开具使用的旧发票及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④普通发票购领卡。
2.企业缴销普通发票时:①将每本发票填开的汇总数据、作废发票号码等内容填在发票封面上;②将《增值税销项发票明细表》第二联粘贴于发票封面后;③填写《发票购领审批传递单》并加盖公章,此单?quot;旧票缴销栏"必须填列每本发票的汇总开具价税合计、金额、税额、作废号码等;④如每次发票缴销量超过10本,可另附《发票销号汇总表》,此汇总表也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 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的手续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手续:
①付款单位接收产品(商品)、劳务承认付款的证明;
②申请代开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或证实申请代开人职业的证明;
③申请代开人的居民身份证;
④其他有关证明。
(六)、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包括部分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①若购销双方发票均未入帐,购货方应将发票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该发票后粘贴在该份发票的存根联上,将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
②若购货方发票未作帐务处理,而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购货方将原发票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发票后,在该发票上注明"作废"这样,同时开具相同数额的红字普通发票,将注明作废退还的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后面,撕下红字发票记帐联入帐,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
③若购货方发票已作帐务处理,发票无法退还销货方的情况下,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退货(含部分退货)或折让书面证明,据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应粘贴于红字发票存根联后面,红字发票发票联交购货方入帐,红字发票记帐联由销货方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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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办法
目前正在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使用文字的不同可分为中文版、中英文版、维汉文版、藏汉文版;按"金额栏"最高限额的大小可分为:千元版、万元版(只指手工版专用发票);按开具方法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按联次的多少,可分为四联和七联版。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防伪特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记由三部分组成:
(1)水印防伪图案。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带防伪图案的水印专用纸印刷,(1998年7月前为税徽和汉语拼音SHUI,1998年7月起为五角形团花和汉语拼音ZZS)将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对光检查,可以看出水印防伪图案(电脑版专用发票不采用)。
(2)红色荧光防伪标记或微缩字母防伪标记。2000年以前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用专用发票鉴别仪检查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看见发红光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2000年以后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下端的双实线由微缩字母组成。其中上线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下线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发票监制章的内圆线由多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组成,即"GJSHWZJJZH"。通过高倍放大镜可以清晰地看到。
(3)无色荧光防伪标记或异型字体标记。2000年以前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和相应的图案。只有用专用发票鉴别仪检查,才可以看见这一防伪标记。2000年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型字体印刷。
专用发票应同时具有上述三项防伪标记,缺一不可。
(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规定
1、专用发票的领购和缴销
(1).签订责任书。凡申请使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责任书》 (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各项法律责任。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负责人、户管员、票管员共同在责任书上签字盖章。责任书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执二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一份。
(2).专用发票领购程序。纳税人购领专用发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办税人员资格证;2、发票购领审批传递单;3、已开具使用的旧发票及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4、专用发票领用卡;5、纳税人销货方戳记。纳税人领到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立即在购领发票处当场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戳记",加盖结束,交发票购领窗口验审,验审同意后,方可将专用发票带回使用。
(3).专用发票缴销程序。纳税人一本专用发票用完或自购领之日起已满二个月,必须办理缴销手续。先将每本发票填开的汇总数据、作废发票号码等内容填在发票封面上,再将《增值税销项发票明细表》第二联粘贴于发票封面后,然后填写《发票购领审批传递单》,并加盖企业公章。《发票购领审批传递单》的"旧票缴销栏"必须填列每本发票的汇总开具价税合计、金额、税额、作废号码等,最后到发票购领窗口办理缴销或验旧购新手续。
2、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①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②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③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④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⑦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如果受赠人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7、提供非应税劳务 (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 (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9、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到零售单位购买货物,必须出示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则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方法及开具时限
1、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的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仿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12).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
(13).用中文开具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另外还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统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2、专用发票开具方法
除按普通发票开具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开具专用发票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税单价、金额。如果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增值税合并定价方法,应按有关销售额计算规定换算成不含税单价、金额。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尾数为小数点后两位,即"元"以下保留到"分"。对通过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方法的规定。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quot;和"单价"栏。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3).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4).购货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和"电话号码"栏必须如实填写,不得简写。
(5)."税率"栏,按适用的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本栏填写征收率6%。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售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并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包括部分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①若购销双方在发票均未入帐的情况下,购货方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发票后,将该发票联、抵扣联及记帐联等所有联次粘贴在对应的存根联后面,并注明"作废"字样,并按实际销售情况重新开具发票。
②若购货方发票未入帐,而销货方发票已入帐的情况下,购货方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到该两联发票后注明"作废"字样,并开具相同数额、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收回作废的两联蓝字发票粘贴于该红字发票存根联后面,只将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记帐,红字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得撕下,并按退货或折让后的实际销售情况重新开具发票。
③若购货方发票已入帐,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销货方据此证明单上注明的退还货物或折让数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交购货方,红字记帐联自行入帐。
(六)、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①从事工业、手工业生产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
②从事商业批发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
③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小规模纳税人。
2、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手续和规定:
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代开专用发票的,首先向分局申请代开资格,并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经分局和市国税局征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申请开具专用发票。
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分局申请开具专用发票,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接受劳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方面的有关证明,填写代开申请单,由分局开票人员审核无误后到纳税申报窗口开具税收缴款书并交清税款后,再到代开窗口凭税收缴款书开具专用发票。
③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在底端的中间位置加盖开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同时按规定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专用发票需作废或红冲,其已缴相应税款不退还,但可在下次开票时抵减或在下月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月税款。
(七)、统一收购发票
1、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以下简称"统一收购发票")只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2、凡需使用"统一收购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持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领取并填写申请审批表,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3、凡申请使用统一收购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必须由法人或法定代表人事先与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定《统一收购发票使用责任书》,明确其责任。责任书必须由担保单位和申请单位同时加盖公章、法人签字。
4、统一收购发票必须顺号使用,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真实,不得代开,虚开,不得买卖,不得转借、转让,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统一收购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开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必须按规定以25份为一册装订,并按册附明细汇总表,纳税申报时,一并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
5、统一收购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保管,实行控管监开。纳税人开具统一收购发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开票申请单;
(2)出售人提供的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收购的清单;
(4)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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