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1、 出口退(免)税开业登记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生产型企业集团、发生委托出口业务但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特准退(免)税的企业,应自外经贸部及省、市经贸部门批
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或在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退(免)税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
开业登记须提供的证件资料有:
(1)、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三级批复(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海关代码证明
(3)基本帐户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6)退税帐户申请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 出口退(免)税变更登记
出口企业下列内容发生变化必须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退税登记证件(包括退税登记表、证)等资料书面申的办理出口退税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须注明变更日期,并按规定填写《变更登记表》。
(1)企业名称(2)海关代码(3)经济性质(4)主管单位(5)隶属关系(6)进出口权
(7)经营范围、(8)经营方式、(9)专营商品范围、(10)工商登记、(11)税务登记证号、(12)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13)开户银行及帐号、(14)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15)主管外汇管理局、(16)停业、歇业、废业等
3、 出口退(免)税注销登记
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须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出口退税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企业原退税登记证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注销。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登记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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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企业征(免)税申报
1、免、抵、退办法执行的时间
凡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自2001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日期),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2、"免、抵、退"税的概念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3、入帐时间及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帐。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簿。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清算期内不得调整。
(3)、关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以离岸价(FOB价)记帐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若出口货物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准予企业凭有关凭证扣除实际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后确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4、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实行按月申报制度。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征免税申报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于次月10日前向征收部门办理征免税申报手续。
5、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每月向征收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征免税申报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按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4)征收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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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
1、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并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征(免)税申报后,按月向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2、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出口退税凭证(主要指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如属委托代理出口的,需提供代理方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口货物报关单按明细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4)《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5)进料加工手册登记信息电子数据
(6)管理、退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退税申报资料
3、"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免、抵、退"税额: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2)、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3)、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根据有关规定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
产品销售成本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6、企业自报关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单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按有关规定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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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出口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进行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进行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录入,持手册原件及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电子数据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2、《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办理
(1)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发生国外退关、退货的货物且已申报退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2)应上报如下资料:企业申请开具《补税证明》的说明;原申报的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应补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已申报退税的原报关单复印件;已申报退税原发票复印件;收汇核单复印件。
3、《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办理
(1)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2)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A、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B、 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C、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D、 出口发票
E、 主管退税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办理
(1)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2)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A、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B、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C、 出口发票
D、 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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