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纳税人享有权利的主要内容:
1、 纳税人享有平等权。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二是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同的违法行为应适用相同的法律、法规;三是同等条件下的纳税人,无论是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权利,还是履行税法规定的税收义务,有要求税务机关一视同仁对待的权利。
2、 纳税人享有批评建议权。其内容是指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对其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帮助税务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正当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应以客观存在的而不是道听途说的,更不是想象的和凭空杜撰的事实为依据,批评应是客观、公正的,而不应恶意诽谤,造谣中伤。
3、 纳税人享有申诉、检举控告权。其内容是指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对税务人员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索贿等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纳税人有申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 纳税人享有请求赔偿权。其内容是指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纳税人有要求取得赔偿的权利。纳税人要求赔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给纳税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二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三是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给纳税人带来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及因纳税人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纳税人不得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 纳税人享有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其内容是指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不能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的权利。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纳税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申请延期纳税,必须在纳税期限到期的三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省级主管国税机关批准。被税务机关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不得申请延期缴纳。
6、 纳税人享有减免税申请权。其内容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申请税收减免的权利。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所有的税收减免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对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减免税收。
7、 纳税人享有要求退还多缴税款权。其内容是指纳税人对其多缴的税款有依法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的权利。退还多缴税款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8、 纳税人享有请求保密权。其内容是指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纳税人有为自己保密的权利。请求保密的具体内容,目前税收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9、 纳税人享有拒绝履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权。其内容是指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履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10、 纳税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其内容是指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的二千元以上(含)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罚款的行政处罚时,依法享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其目的是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或越权行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组织听证的国税机关书面提出申请,超过限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11、 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行政复议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要求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行政诉讼权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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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纳税人履行义务的主要内容:
1、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的要求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及停业、复业的认定,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 依法设置帐薄,正确使用凭证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按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薄,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帐薄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帐薄。纳税人应使用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用性票据,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3、 依法办理申报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必须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酌情批准延期。
4、 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 依法严格发票管理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加强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及申请自印发票的管理。
6、 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7、 依法缴纳滞纳金的义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取期改正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 依法报告处分重大财产的义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9、 依法清缴欠税的义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清缴欠税、滞纳金、罚款。
10、 依法先缴纳税款后复议的义务。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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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纳税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行政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帐薄、凭证管理的行政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薄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以及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税控装置管理的行政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行政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于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5、纳税人偷税的行政法律责任。纳税人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抗税的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纳税人骗税的行政法律责任。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8、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行政法律责任。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慝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纳税人逾期未缴纳欠税的行政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纳税人阻挠税务检查的行政法律责任。纳税人以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纳税人拒不接受税务处理的行政法律责任。纳税人具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2、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的行政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保管、取得发票,未按规定接受发票检查,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私自印刷、伪造、变造、倒卖倒买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同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法律责任:
1、 偷税罪。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慝、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2、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慝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已虚开、让他人为自已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6、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7、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出售的,分别依照上述5、6、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9、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第9条规定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1、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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