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为了取得一些特殊的资格或身份的认可。并非所有纳税人都需要经过此项程序。目前需要办理税务认定的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金银首饰消费税认定、出口企业退税认定、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等。
一、 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1.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与认定
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其他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1)小规模企业
凡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小规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①设有专业会计(持有权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和办税人员(持国家税务机关颁发的合格证书)
②能够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立总帐、分类帐、银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并如实记帐;
③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纳税资料,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④近三年内无偷骗税和严重欠缴税款行为;
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个体经营者
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并且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个体经营者,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分支机构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新开业的企业
新开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新开业个体经营者除外)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手续。
新开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注册资金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符合上述第2条第(1)款第①②③⑤点条件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5)非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申请认为一般纳税人。
(二) 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 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2.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另有规定除外);
3.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三)、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受理机关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规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证件和资料
1.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当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办税人员名单及其证书;
(4)银行帐号证书;
(5)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综合报告;
(6)上一年度资金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7)新开业企业的验资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分支机构符合有关规定,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影印件)以及总机构同意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证明。
(五)、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程序
1、核发申请表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经初步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审核与签署意见上报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认定表》及有关证件、资料进行认真的书面审核和实地复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批。
3、认定的审批权限
(1)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2)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经营者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4、其他事项
(1)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其印色统一为红色。
(2)原小规模企业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于批准当月进行税款清算,次月起按一般纳税人征税规定征税。
(3)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
2.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计算其应纳税额的销售额。
4.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七)、年度资格查验
1、查验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对已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包括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进行年度资格查验,查验内容为:
(1)是否按照会计制度建帐建制,如实记帐,正确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纳税资料;
(2)是否有专门的办税人员,或者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纳税事务;
(3)是否按期申报纳税并及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4)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
(5)近年内有无偷骗税和严重欠缴部款行为;
(6)在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查验程序
(1)一般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年检申请,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报告表一式三份。
(2)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报告表》,结合实际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3)经审查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和条件的,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次页加贴"一般纳税人年检××××字样贴花。
3、查验后的处理
(1)经审查有下列情况或问题之一的,暂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但酌情在六个月内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停止向其供应专用发票,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
②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拖欠税款严重,不积极采取措施缴纳欠税,国家税务机关屡催无效。
(2)经审查有下列情况或问题之一的,对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的规定办理;对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①有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②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③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者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
④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
⑤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满一年后,不能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降为小规模纳税人。
(4)一般纳税人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两年之内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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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
1、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2、经营单位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书面报告;
②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批件或许可证;
③《营业执照》;
④《税务登记证》;
⑤开户银行账号;
⑥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⑦会计人员、办税人员会计资格证明;
⑧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账式样;
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税务机关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认定审批机关发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认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办理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到认定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消费税认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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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
1、纳税人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省、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报告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资企业要报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省、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口义务的批复;外商投资企业要报送政府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2、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收到出口企业的申请及资料后,经过初审,发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一式三份。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一定要明确下列内容:退税公式的确立;退税计算方法和出口退税申报方式。一般情况是:
外贸企业的退税根据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的要求,退税公式为"内外销分开核算",退税方法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单价",申报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若企业计算机录入能达到电子化管理要求的也可采取由企业"分散录入"方式。
生产企业的退税根据有关规定,退税公式为"内外销不分开核算",退税方法为"免、抵、退"方法。
3、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的内容及有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审核,情况属实的,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经过复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制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事项发生变更时,纳税人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变更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出口企业出口经营权被经贸部门取消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出口企业经税务稽查环节检查,发现有重大偷、骗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管理环节可根据有关文件资料,按权限报批后,制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收回《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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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福利资格认定
1、申请。纳税人提交书面报告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时,应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①《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
②残疾职工诊断书、体检表及复印件;
③《安置民政对象审批表》;
④《残疾人员名册》;
⑤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⑥企业经营范围;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2、税务机关在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的基础上,将上述资料按居民身份证号码稽核,检查是否有重复安置问题。审核后,按规定权限报批,并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签署意见。
3、主管税务机关定期与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开展年检,审查纳税人报来的资料,核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安置比例和是否重复安置。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税收优惠,并建议取消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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