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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款 计 算】
  增值税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1、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2、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增值税。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
  (2)、进口货物规定: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3)、企业承包给他人或租赁的规定: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者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认定及其范围

  (1)增值税条例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增值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
  (4)、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4、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业务

  (1)、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及其征税规定。
  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超过50%。
  ②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④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3)、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概念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兼营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4)、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征税规定
  ①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②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5、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1)、增值税的税率为17%、13%、零税率三档;征收税为6%、4%。
  (2)、适用13%税率的项目: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农机产品;
  ⑥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⑦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的其他货物
  (3)、适用零税率的项目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但国务院另有规定者除外。
  (4)、适用17%税率的项目
除上述  (2)、(3)项,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税率均为17%,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5)、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兼营应征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
  ①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②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6)、征收率及征收率的适用范围
  征收率为6%和4%;
  适用4%征收率的范围:
  ①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指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②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③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④ 销售旧货;
  a、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b、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从2002年1月1日起售价超过原价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价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⑤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适用征收率为6%的范围:
除上述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a、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有的砂、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它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d、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它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e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
制品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f、自来水。

  6、销售特殊货物的征税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重金属期货),应当征
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它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它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6)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应纳增值税;
  (7)、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8)、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a、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b、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的;
  c、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品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9)、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予制件;其它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予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缴纳增值税;
  (10)、缝纫,指代客零星剪裁。加工(包括机缝和手缝以及手工编织)服装、鞋帽及其它的物品的加工业务,均应按增值税应税劳务征税;
  (11)、基层供销社代购棉花征与不征增值税的规定:
  ①基层供销社代棉麻公司收购的棉花,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a、收购资金由棉麻公司拨付,基层供销社不垫付资金;  b、收购的棉花由棉麻公司统一调拨,基层供销社无经营权;  c、基层供销社只收取代购手续以从量包干费等代理费用。
  ②基层供销社代棉麻公司收购的棉花,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基层供销社自行组织经营的棉花,均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③基层供销社代棉麻公司收购的棉花;凡按以上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其代棉麻公司收购棉花所开具的收购凭证,不能作为基层供销社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棉麻公司委托其层供销社代购棉花的进项税额,凭基层供销社交给棉麻公司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金。

  7、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2)、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权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供应或开采未经过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产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4)、电力增容费,暂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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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1.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

  (l)、基本政策规定
根据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包括: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按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费用,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确定销售额的特殊政策规定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核算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具体掌握时注意  a、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人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b、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的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当期销售额征税;  c、对纳税人兼营出租、出借包装物业务而收取的押金;主要看兼营业务与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是否分别正确核算,如果能正确区别核算,则兼营出租、出借包装物业务收取的押金收人按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②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一律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注:"折扣销售"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一种方式,折扣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按协议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它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按合同规定为了及早收回销售款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折扣。)
  ③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计税销售额的确定。(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问旧货物;以此作为降低所销售货物销售价格的一种经营行为,是一种促销手段。)按规定对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例洗衣机以旧换新;新机1170元/只,收旧一只抵300元实收870元。
在计征增值税时销售额应按1170元换算,即销售额=1170/(1+17%)=1000元,销项税额=170元。
  ④以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确定。(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在预先约定的期限内将所销售的货物的价款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者的销售方式。)按规定对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⑤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定。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属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⑥价格明显偏低以及无销售额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按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十消费税税额(成本是指:自产的是实际生产成本;外购的是实际采购成本)。
  ⑦销货退还、折让销售的计税销售额的确定。销货退还是指购买者由于销货方供应的货物质量或品种、规格等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将已购买的这部分货物退回给销货方的事项;销售折让是指购买者由于商品质量或品种不符规定要求,但对于这部分商品不作退回处理;而是要求在价格上给予某些让度的事项。按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⑧以外汇结算的销售额的确定。按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条例)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

  2.销项税额的计算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解释,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3.进项税额及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进项税额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三种类型:
  a、按规定税率即按17%或13%注明的税额。
  b、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按6%征收率开具的专用发票。
  c、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凡开17%的无效)。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a目前国家对易货贸易在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时,采取了减半征收的办法,海关的完税凭证是按减半后的税额注明的。对此在征收国内环节的增值税时只能按减半后的税额抵扣。  b、对纳税人从台湾进口的货物,交纳的对台贸易调节税,因不属于增值税,所以不准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③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a、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于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所称买价  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交的农业特产税;所称价款是指经主营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根据财税(2002)12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于抵扣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b、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④运输费用抵扣税款的规定
  a、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b、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注:一是抵扣凭证,准予抵扣的运输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印章的货票,不包括客运发票,及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二是抵扣范围,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
  三是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资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
  ⑤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根据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一是收购凭证,二是抵扣范围,仅限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等不得比照。
  ⑥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依照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准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专用发票由于填开要求高,在经营活动中取得时必须进行二方面审核,一是技术性审核,即对发票的真伪,填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货物单价、数量、适用税率、价款、抵扣税额的逻辑关系是否符合等;二是政策性审核,适用税率是否正确,该笔业务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等。
  ①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购进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标准,根据细则解释:一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进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
  b、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细则解释:一是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二是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c、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注: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d、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主要有一是用于食堂、澡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设施等福利设施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二是各项交际应酬用于个人消费的礼品、礼物.
  e、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根据细则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
  f、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a、未从销货方取得专用发票的;
  b、只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的;
  c、未按规定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
  d、未按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的;
  e、未按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场所的;
  f、不按规定将抵扣联装订成册的;
  g、未经国税机关同意。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的;
  h、丢失专用发票的;
  I、损(撕)毁专用发票的;
  j、未执行省国税局制定的其它有关规定的;
  k、字迹不清楚;
  l、涂改专用发票;
  m、项目填写不齐全,超限额填开专用发票(小写合计超限额也属超限额使用);
  n、票物不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
  o、各项目内容不正确,如销货单位栏未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手写发票);
  p、全联不一次填写,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不一致;
  q、发票联与抵扣联上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r、未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
  s、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t、开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的专用发票;
  u、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税额"(小写)栏前未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前用"⊕"封顶。
  v、防伪税控发票未经认证的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015号文件规定,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b、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收取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quot;一致"是指销售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以及提供货物、劳务的单位一致。
  c、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人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e、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的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在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f、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g、购进货物或退税劳务,涉嫌虚开代开的: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的范围

  ①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2至6项所列情况者,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③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发生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进货退出或发生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迹一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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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

  (1)会计科目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科目。
  (2)、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①"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人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进项税额"专栏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的借方。
  ②"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如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当月上缴以前月份的增值税额时;不在本科目核算),"已交税金"专栏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quot;的借方。
  ③"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的借方。
  ④"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人"科目。"减免税款"专栏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的借方。
  ⑤"销项税额"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销项税额"专栏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的贷方。
  ⑥"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退税"专栏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的贷方。
  ⑦"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大以及因其它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度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quot;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贷方。
  ⑧"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如企业本月多交增值税时,月底企业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消税"科目转人"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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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免税货物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产品)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3)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4)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规定的进口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5)企业为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6)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
  (7)、避孕药品和用具。
  (8)、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9)、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
  (10)、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1)、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2)、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仅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纳税人按2002年1月1日起按财税(2002)29号执行。  a、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b、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从2002年1月1日起售价超过原价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价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3)企业生产的黄金。
  (1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它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等,免征增值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15)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军、警用品。
  (16)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
  (17)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18)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以外的,一律按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实体向其它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它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19)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20)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2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22)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23)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2、 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优惠

  (1) 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

  民政福利企业条件。
  a、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导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b、安置一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c、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清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d、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e、必须是有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举办的,或者必须是1985年8月31日之前由乡镇企业、街道企业转办的。
  f、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

  优惠政策与办法。
  a、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列举不给税收优惠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b、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货物,除列举不给税收优惠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c、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a、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并不得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b、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收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c、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收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d、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享受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e、对非福利企业的利税大户与福利企业合并,以及福利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所办的联营企业合并,均不得享受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

  (2)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17%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 对党刊、党报、政府的机关报和刊物等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4)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按17%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5)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可按17%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6) 企业以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7)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3、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的

  起征点是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达到规定的标准。应该征税的界限。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不征税,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全额征税。按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增消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
  l、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一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一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为50-80元。
  增值税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其销售额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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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а、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b、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生货物并办妥收款手续的当天;
  c、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采取予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委托其它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f、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g、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条例细则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货物移送的当天;
  h、进口货物,为货物报关的当天。

  2、增值税纳税期限和报缴税款期限

  (1)、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同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报缴税款期限
  ①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3、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和管理要求

  (l)、固定业户
  ①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币税务局决定。
  ③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④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2)、非固定业户
  ①非固定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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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基本知识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条例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
  (2)、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货物需缴纳消费税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3)、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全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3、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受托方即为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但对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4、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通过消费税的税目来体现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设置了11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共计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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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消费税的税率

  1、消费税两种税率形式

  消费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并实行多档次差别税率,对同一消费品实行分档差别税率等特点。

  2、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确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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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1)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计税依据)的确定与范围
  a、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经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满足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
  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它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人,均应并人销售额计算征税。
  b、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回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费税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回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注: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允许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注:指从价征收的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c、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人股和低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d、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e、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核定权限如下:第一,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第二,其它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第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f、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从量定额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确定

  (l)、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注:不论是从量定额征收还是从价定率征收,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税率

  4、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准予抵扣税额的规定

  (1)、对已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的范围:
  对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a、以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b、以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c、以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d、以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e、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f、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g、以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
  (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未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3)、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自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5、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算依据的确定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条例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证明(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3)、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l一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注;所谓'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  各期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问,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人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②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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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消费税的计算

  1、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应纳税额一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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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1、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的具体规定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所谓"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它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们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所谓"用于其它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所谓"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2、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予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它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消费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1)、销售或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③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④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
  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②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予缴税款,于次日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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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企业生产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以自产应税消费品投资的帐务处理

  企业以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收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日,贷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消费税"科目。

  3、生产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等的帐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的帐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它方面的,按规定应交纳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

  5、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帐务处理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它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金,借记"其它业务支出"、"其它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口,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7、进口应税消费品交纳消费税的帐务处理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8、生产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可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税后退税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a、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回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帐款一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回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b.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视同企业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即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9、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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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1、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规定以及征收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2)、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白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简称金银首饰)。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零售业务的范围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但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a、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全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b、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c、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非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10%。
对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它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作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位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quot;利润率"一律为6%。
  (6)、金银白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金银首饰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3、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应当向其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关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抵减。

  4、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管理

  (1)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简称证明单)是划分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主要凭证。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省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简称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况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2)、证明单的使用
  ①证明单的基本联次。证明单共4联.第一联由售货单位留存,并附在售货发票存根联之后;第二联由售货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时报送其主管国家税务民第三联由购货单位留存;第四联由购货方交回主管其主管国家税务局,注销其领取记录。
  ②证明单由购货单位在购货时向其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领用。
  ③购货单位携证明单购货。
  ④证明单中的"购进(加工)金银首饰情况"由售货(加工)单位填写,其金额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一致。售货(加工)单位填写、盖章后,第三、第四联交购货单位带回。

  (3)、证明单的管理
  ①证明单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②证明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印制和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③证明单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盖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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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内资企业所得税

  一、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
  1、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2、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此外,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要进行清算,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清算所得:清算时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

  二、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主要类型: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列举有以下六个类型:
  (一) 国有企业;
  (二) 集体企业;
  (三) 私营企业;(从2000年起,仅指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私营企业)
  (四) 联营企业;
  (五) 股份制企业;
  (六)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三、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所列举的纳税人,通常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它必须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
  (一) 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
  (二) 建立独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三) 独立计算盈亏。
企业、单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之所以应当具备独立核算的条件,一是因为只有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才能正确计算收入和成本费用,正常计算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而非独立核算企业的利润所得,一般由上级单位汇总计算。二是由于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能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独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便于税务机关对其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 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 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
  (二) 两档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暂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所得额(会计利润),往往不一致。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六、收入总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1、 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 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 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 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 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七、准予扣除项目的内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2、 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 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4、 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八、不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 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6、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7、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如担保支出、回扣支出、风险投资准备金支出等。

  九、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执行的计税工资标准为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960元。纳税人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十、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总局规定1.5%+省政府规定1%)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

  十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 房屋、建筑物;
  2、 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 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1、 土地;
  2、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 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6、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7、 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9、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10、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十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
  1、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四、广告费的扣除标准:

  1、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2、 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8%,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3、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4、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十五、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千分之五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十六、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特殊工种职工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的扣除标准:

  1、 职工养老基金,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上交的退休养老的资金,目前按企业标准工资的20%计提上交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2、 待业保险基金,是指纳税人为了解决辞退职工临时救济的需要,专门上交劳动部门的资金,目前按企业标准工资的1%计提上交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3、 基本医疗保险金,是指纳税人为本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按规定上交有关部门的资金,目前按企业标准工资的9%计提上交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企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也允许按实扣除。主要是指从事高空、井下、海底等特殊工作,为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金,一般由劳动和保险部门规定上交数额。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十七、技术开发费用扣除的标准: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实扣除,对年开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含)以上的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可以据实列支外,经省辖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八、坏帐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的扣除标准:

  1、 坏账准备金:是指纳税人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核销其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千分之五。计提坏帐准备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
  2、 呆帐准备金,只限于金融保险企业。纳税人可按年末放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核销其应收帐款的呆帐损失。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呆帐准备金的具体标准,一般企业呆帐准备金按年末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农村信用社呆帐准备金按年末放款余额的1.5%提取。

  十九、各种价内外基金的扣除:

  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国债是指国家为筹措政府资金,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个人、团体或外国所借的债务,包括:经财政部发行的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不包括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等。
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纳税人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所得税。

  二十一、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企业自产自用产品价格的确定问题: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二十三、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以后年度不得补提问题: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补计、补提的,以后年度不得补计补提。

  二十四、亏损弥补的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亏损额不是企业帐面反映的亏损额,而是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十五、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目前纳税人所得税申报一年有五次,期限分别为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次年1月15日和4月底前。

  二十六、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二十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 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 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十八、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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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外资企业所得税


  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2、 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3、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立在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4、 此外,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要进行清算,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清算所得: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主要类型:

  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 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基本税率:采用33%的比例税率(其中30%为企业所得税;3%为地方所得税)。
  (二)优惠税率:
  1、 设立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立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
  (1) 在国家规定的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2) 对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五、纳税年度的确定:

  1、 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位纳税年度。
  3、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4、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六、亏损结转弥补及开始获利年度的确定:

  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 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需要注意的是亏损最长的弥补期限是五年。

  七、减、免税期限的规定: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4、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八、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1、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 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3、 资本的利息;
  4、 各项所得税税款;
  5、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 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9、 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10、 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限定条件列支的有关费用:

  (一)总机构管理费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列支。
  (二)借款利息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利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三)工资福利费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四)坏帐准备的计提、坏帐损失的扣除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说的坏帐损失,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1、 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
  2、 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 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五)财产损失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 交际应酬费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按销售收入或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商业等。
  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及方法: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
  1、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法。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3、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4、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可以不计人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十三、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

  自1999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自1999年7月1日起,对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项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部分可以用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将已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四、税收抵免: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十五、预提所得税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延长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1、 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进行季度申报,按季预缴。
  2、 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申报,多退少补。
  3、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企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十九、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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