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代 理】
 
 
 
 
 
 
 

  我国税务代理是适应了国家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和深化税制改革,特别是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顺应纳税人的客观需求,有组织有计划逐步发展起来的。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征管法第六章第八十九条作出了"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原则性规定。1994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范了税务代理行为,加强了对代理人的执业控制,保证了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完善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一、 税务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代理的基本特征为:

  1、 主体资格的特定性。作为代理人一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2、 法律约束性。税务代理是负有法律责任的契约行为,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代理协议而建立起来的,代理人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行使代理权限,且其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束。

  3、 内容确定性。注册税务师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注册税务师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

  4、 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但若因代理人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5、 有偿服务性。税务代理业是智能型的科技与劳动相结合的中介服务业。它以服务为宗旨,以社会效益为目的,在获取一定报酬的前提下,既服务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又间接服务于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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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

  税务代理是社会中介服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自愿委托原则。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才能真正建立。

  2、 依法代理原则。首先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必须是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其次,注册税务师承办的一切代理业务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另外,还应充分体现被代理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3、 独立、公正原则。税务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按照税法规定,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4、 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宣传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税义务,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扣税的自觉性。同时,通过税务代理,不仅可以使企业利用中介服务形式及时掌握各项政策,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不必要的处罚,而且还可通过注册税务师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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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纳税人实行税务代理的必要性----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1、 税务代理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推行税务代理,选用熟悉财税业务的专家作为沟通征纳双方的桥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协调征纳双方的行为,帮助纳税人准确履行纳税义务,并监督纠正征纳双方可能背离税法规定的行为,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

  2、 税务代理有利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税务代理制,可在税收征纳双方之间通过注册税务师这个中间体,形成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税务机关三方制约关系。纳税人作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体,一方面要自觉纳税,同时,受到税务机关与注册税务师的依法监督;税务机关作为征收主体,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同时又受到纳税人与注册税务师的监督制约;注册税务师在代理活动中,也受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监督制约,从而形成一个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3、 有利于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由于税收管理体制所致,纳税人准确计算申报纳税有一定难度,实行税务代理制,他们可以选择自己信赖的注册税务师,代理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有利于提高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增强纳税意识。

  4、 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税务代理制,纳税人可以在注册税务师的帮助下减少纳税错误;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注册税务师还可协调征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见进行调解,如有需要,注册税务师还可接受纳税人委托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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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税务代理的范围及基本形式

  (一)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8、开展税务咨询
  9、受聘税务顾问;
  10、税法知识培训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事项的委托,并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及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二)、税务代理的基本形式: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具体到某一代理人的委托代理项目,有可能多也可能少,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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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委托税务代理的程序

  委托税务代理大致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签约前准备阶段,主要就委托内容与权利义务进行商定;第二阶段为签约阶段,即委托代理关系确立阶段。

  1、 准备阶段。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前代理双方应就委托项目及服务标准协商一致,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商定,告别是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与委托税务事宜有关的情况、数据、证件、资料等必须如期、完整、准确地提供,以保证代理事宜的顺利进行。同时,双方应就代理费收取等事宜协商一致。

  2、 签约阶段。在委托方、受托方就协议约定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委托方、受托方应就约定内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方、受托方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心以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并由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委托方签名盖章。协议经委托方、受托方签章后,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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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税务代理收费标准

  根据浙江物价局文件规定,税务代理的项目及收费标准见下表:

项目
收费标准
 
代办各种登记手续 个体50元/次;单位80元/次  
代办发票购领手续 10元/户次  
代办纳税申报或各缴税款报告 个体20元/户月;小企50元/户月;中企100元/户月;大企200元/户月;特大企300元/户月  
代理缴纳税款 20元/次  
代理申请退税 0.25%出口退税额
0.3%其他退税额
最高10万元/户年最高2万元/户年
代理审查纳税情况 个体20元/次;小企100元/次;中企200元/次;大企300元/次特大企400元/次  
代理制作涉税文书 100元/件  
咨询 口头10元/次;书面30元/次  
税法培训 120元/次  

项目
单位
资产100万元以下
资产
101-500
万元
资产
501-1000
万元
资产
1001-5000
万元
资产
5001-10000万
资产10000万元以上
顾问费
元/年
1000
2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代理记
帐建帐
元/年
4000
6000
12000
25000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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