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国税 > 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管理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CTAIS2.0上线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http://www.cags.gov.cn 2005年7月1日15:18
 

杭国税征〔2005〕318号

 

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开发区分局:
      CTAIS2.0上线后,各地反映了一些业务流程或操作问题,经研究,现予以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工作
      (一)部分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已经发生经营收入,需纳入正常税收征管,依照《税收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在CTAIS2.0系统内做开业登记,证件上加盖“临时”印章(样章见附件1),城区税号按《联合办证实施意见》处理。上述纳税人,原则上不供应发票,确需使用的,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二)纳税人发生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变更,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迁移手续的,仍按原办法操作。即:纳税人城区间迁移(不含萧山、余杭区),需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发票等清理手续后,开具《迁移通知书》,由税务登记部门做“区内税务机关调整”操作。纳税人在各县(市)区之间的迁移,目前仍先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开具《迁移通知书》,再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做好相关信息初始工作,但不作为新办企业对待。
      (三)纳税人发生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相应清理核查,如发票、应纳税款、税收政策等,若纳税人名称、税号、地址不变的,发票可以不缴销。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城区各局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特殊变更通知书》,各县(市)局(含萧山、余杭区)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申请表》签署意见,登记部门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四)纳税人从业人数发生变化的,由纳税人自行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杭国税流(2004)865号文件规定,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实地查验,严格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五)非正常户监控管理。CTAIS2.0上线后,非正常户已实现全省监控,因此,对在纳税人申请开业过程中,对系统提示有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的纳税人,税务登记部门可以先予以办理登记,同时应书面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样张见附件2),并书面通知现主管税务机关(样张见附件3),现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过程中,要配合原主管税务机关督促该纳税人限期处理以往违章问题,对拒不纠正违章、拒不补缴税款、拒不接受处理的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领购、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严格按税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密防范发票流失或其他涉税违章行为的发生。
      (六)纳税人注销登记。由税源管理部门派员进行注销清算检查,也可以由其它从事日常检查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注销清算检查。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在《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办税服务厅予以录入。
      二、纳税人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申请
      (一)新批准或新开业的同城分支机构或涉外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其总机构也应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增加分支机构),总机构不在本市的除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相关税种汇总申报文书。增值税原单独申报的分支机构需要汇总申报的,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样张见附件4),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并清理税款、发票后签署意见,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做好“汇总申报文书”(内汇总)。如总机构属于市外主管税务机关、符合汇总申报条件的,经分管局长批准,目前暂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外汇总)方式操作。
      (二)新批准的汇总缴纳成员单位,由成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批准文件,在系统内做好“所得税汇缴比例维护”操作。
      三、代开发票问题
      (一)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或单位偶然发生的经营业务,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由企业、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对个人因投(销)售废旧物资、农产品等货物而发生的经营行为,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由收购(购入)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二)对已登记非增值税业务纳税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收入需要代开发票的,在省局未作统一规定前,先在原税号前加LS做临时纳税人登记,再予以开票、征收。
      四、违法违章处理
      城区各单位,对系统自动产生的逾期登记、变更违章信息,应及时做《不予处罚通知书》,以免对纳税人以后办税产生影响。其他违章信息,也应及时作出处理。市局要求每月月底各单位未处理的违章信息应为“零”。
      五、其他业务
      对在CTAIS2.0系统内目前不需要走流程,但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需要办理一定手续的事宜,如留抵税金抵欠业务,各单位应本着谨慎原则,建立切实可行的审核、处理机制,确保依法、及时、准确办理相关事宜。
      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如有不明确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盖章)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 打印 | 关闭 |

来源:淳安县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 / 徐永翔
@2002-2006版权所有:浙江省淳安县国家税务局
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6号 邮编:31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