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票管理 事项名称 |
办理流程 |
政策依据 |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承诺时限 |
| 发票购领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
1、发票领购簿 |
即办事项 |
| 2、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
|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
| 4、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
| 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月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提供上一次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4%预交税款的完税凭证 |
| 发票缴销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第29条 |
1.《发票领购簿》 |
即办事项 |
| 2.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
| 3.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提交金税卡) |
| 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
1、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 |
20个工作日 |
|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 3、《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
| 4、允许出口的批准文书复印件(限印制出口发票的企业) |
| 5、办税人员身份证明 |
| 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1条 |
1、遗失证明的材料 |
10个工作日 |
|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
| 3、《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
| 4、《〈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
| 普通发票代开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发票管理办法》第2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
即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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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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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农民办税方便卡》或由生产地村委会、乡镇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免税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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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开发票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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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外来经营业户的,需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
| 专用发票代开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1.税收完税凭证 |
即办事项 |
| 2.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 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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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
|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
即办事项 |
| 2.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 |
| 丢失、被盗防伪税控设备处理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
1.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声明作废(注明企业名称、专用设备编号、丢失被盗时间等)的公告 |
即办事项 |
|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
|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
1.购票员身份证明 |
即办事项 |
| 2.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2、34条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即办事项 |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 |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即办事项 |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2007]18号) |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
即办事项 |
|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
|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开具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1.购买方出具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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