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 031-0803-2007-0001 信息分类: 办税程序
发文编号: 浙国税征〔2007〕13号 产生日期: 2007-5-23
承办部门: 税源管理一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购票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时,应随带《发票购领簿》和领购人身份证明,凭发票购领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发票。
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随带《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税控IC卡向主管国税机关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机关通过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将发票的起始流水号及发售时间登录到企业的税控IC卡内。纳税人应当场点清发票,并经国税机关核验。
2.发票的开具、保管和遗失处理。
(1)普通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经管理员审核,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十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国税机关对《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发票的缴销。
(1)关、停、并、转的纳税人发票缴销手续,等同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2)换版、改版以及超过国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应予以作废的发票缴销手续为:纳税人填写《缴销发票登记表》,随带发票领购簿、应缴销的发票向国税机关办理缴销发票;(3)丢失、被盗发票的挂失和缴销手续为:纳税人遗失、被盗发票当日应立即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或《丢失被盗普通发票清单》以及《缴销发票登记表》,并随带发票领购簿以及遗失被盗证明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挂失和缴销发票手续;(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手续,国税机关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五)代开普通发票
1.代开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②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③外省(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国税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执行。
2.代开发票管理。
(1)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浙江省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2)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款。
(六)企业衔头发票印制
    1.用票单位需要印制衔头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有专职或兼职发票管理员;
    (2)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三年来没有发现偷逃税行为和发票管理上的违章违法行为;
    (4)统一发票样式确实不能满足业务需要而需自行设计发票样式或年发票使用量超过400本。
    2.具备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单位,应先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草拟发票样式、内容、联次、各联的用途,统计发票用量,并认真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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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淳安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 余华成
发布日期: 2008年5月15日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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