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国家税务局文件
淳国税办〔2005〕48号
关于印发《淳安县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淳安县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淳安县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制度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淳安县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促进信访工作目标的落实,密切国税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改进国税机关工作,根据《浙江省信访条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机构设置
信访工作实行局领导负责制,局办公室为信访工作的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信访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投诉的来信来访事项,承办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来信来访事项;
(二)查办信访案件和处理信访事项;
(三)调查研究、分析公民来信来访情况,及时向本机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重要信访信息,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搞好信访资料的收集和积累,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信访档案。
三、办理程序
呈报。办公室收到来信或接待来访,应于当日内填写《信访阅办单》,提出拟办意见,连同原信或接访记录,呈请局领导阅批。其它部门收到的信访件,应及时转办公室处理。
交办。经局领导阅批后,办公室填写《信访转办单》交承办单位,并附信访材料复印件,同时做好登记建档工作,整个交办程序一般于三日内完成。
承办。对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于30日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一些重大、复杂的信访案件,经局长同意,办理期限可适当延长。
督办。重要信访案件办结后,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案件查办进度,加强督查。
结案。一般信访案件办结后由承办单位直接回复信访人(匿名举办人除外),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办公室。重要信访案件需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结案。
本制度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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